【他们的世界】姚石京:当我谈检察时,我在谈些什么
身着制服,他们冷静、客观,直面罪恶,胸中充满公义法理。
卸下铠甲,他们柔软、自由,属于家庭、回归自我,充满人间烟火。
这里展示检察官不一样的精彩,呈现他们最真实的样子。
欢迎来到【他们的世界】。
本期分享来自玉环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、检察长姚石京,让我们一起走进他心中的检察。
玉环市检察院党组书记、检察长 姚石京
本文刊登于《浙检绿苑》杂志2021年第三期【领航】专栏。
当我谈检察时,我在谈些什么
常听人这样问起,“检察官,是什么官?他在检察什么?”
问题虽然老生常谈,从业三十载以来,也不知遇到过几回,但是面对好奇的目光,我心中不禁涌起“师者,所以传道受业解惑”的感慨,想要完整地谈出些什么来,才敢登台予以正解。
然而,越是简单的疑惑越是不易回答。
早在1986年第56届德意志法律人大会上,奥地利司法部长艾格蒙就提出:“所有的奥地利检察官都曾经疑问,我是谁,我的位置在哪里。”这一度成为各国检察官的“历史追问”,全世界的检察机关也都没有完全一致的定义。
但若是追本溯源的话,这“官位”来源于法国十三四世纪的“国王代理人”制度。国王为维护自己在土地、税收等方面的个人利益,派驻代理人到各领地的法庭里为自己代言。但随着社会发展,当犯罪被认为已侵害到国家、社会公共利益时,同样被认为是侵犯国王的利益,刑事“私诉”便逐渐转向“公诉”,而“国王代理人”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时,“检察官”的雏形诞生了!
法兰西共和国取代封建王朝后,1808年制订的《拿破仑治罪法典》明确规定检察官作为“共和国的代理人”,有权起诉所有破坏法治的刑事犯罪案件,这成为了检察官制度成熟的标志。
虽然拿破仑的帝国梦兵败滑铁卢,但他创设的制度却在欧洲各国生根传承。德意志诸邦在1848年革命风潮后,几已形成共行之法,以致法语和德语中的“检察官”一词,现在仍有“国王代理人”“国家律师”的含义。德国人还认为侦查是公诉的准备,创造性地赋予了检察官“侦查主体”的法律地位,让其拥有指挥警察侦查的权限。
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均以此为鉴。尤以韩国为例,他们的检察官是比总统更“高级”的存在,常常将“下岗”的国家元首抓进监狱绳之以法,指挥警察更是家茶便饭。他们以“共和国代理人”的身份,指挥侦查、指控犯罪,介入所有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、行政案件,出席法庭,监督审判,被冠以“法律守护人”的角色定位。正如台湾法学家林丽莹认为,“检察官身兼侦查主导、起诉独占、审判监督之多重任务,是制度设计的介于警、审间的枢纽,其意义重大,具有防止‘警察恣意’与‘裁判恣意’之双重监督功能。”
而在苦寒的沙俄帝国,检察官制度亦受法国影响,作为“国王代理人”,亦称为 “国王的眼睛”,被视为“监督法制的机关”,仍有皇权凌驾在法律之上的旧传统。十月革命后,苏联的“列宁法律监督理论”诞生,检察机关正式成为“法律监督机关”,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,被我国借鉴。我国的检察官虽然没有指挥侦查的权限,但我们有权监督侦查,对涉及损害公共利益的刑事案件提起公诉,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、行政案件进行监督,并有权提起公益诉讼。
因此,无论检察官起初代表了谁,只要最终是为民代言,他的角色定位便无二致——既是公共利益的代表,亦是法律守护人。就如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第22届国际检察官联合会上说的一样:“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,肩负着重要责任;中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,承担惩治和预防犯罪、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等重要职责,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。”
至于究竟在“检察什么”,我认为,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,正是我们每一个检察官的共同愿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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